案情简介:
男方没有生育,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。女方受孕后,男方反悔,而女方坚持,孩子未出生,男方病故。男方病故前立下遗嘱:将其和女方共有的房产赠与其父母。
裁判要点:
● 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,不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,都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。
● 任何一方所订立的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,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。
● 任何一方所订立的遗嘱处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的,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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